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
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细则》中还给出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显示,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分表中实验室条件占30分,其中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24分),包括仪器配置数量18分,仪器维护使用情况6分,要求必配仪器满足附件中相应鉴定类别所列全部项目的,得12分,否则不得分,一种仪器配置多台(套)的,不加分;选配仪器根据配置数量,得0~6 分,最高不超过6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列出了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等不同类别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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